本所于2016年2月接受朝阳区某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谭某的劳动仲裁案。谭某称,其于2007年9月12日入职该公司,任部门经理一职,月工资为6000元,2015年11月23日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其后,谭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人民币496,435.45元。
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经过努力最终于庭审中与谭某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向谭某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公司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XXXX号
申请人谭XX,男,汉族,1989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车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谭XX(以下简称谭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审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傅琼独任审理。
谭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拖欠工资39862元;
2.支付2007年9月12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10638元;
3.支付2007年9月12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44552元;
4.支付2007年9月12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15480元;
5.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0元;
6.支付2007年9月12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3103.45元;
7.支付2007年9月12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4000元;
8.支付工服押金8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XX公司向谭XX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
二、谭XX放弃仲裁请求;双方当时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傅 琼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兴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