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5年6月接受石景山区某建筑规划设计公司委托,代理其与陈某的劳动仲裁案。陈某诉称2014年8月入职该公司,任设计师,2015年3月离职后向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近5万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制订诉讼策略,经过努力最终于庭中与陈某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付陈某7000元顺利调解结案,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公司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石劳仲字[2015]第XX号
申请人陈XX,男,回族,住河北省.
被申请人(北京)XX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XX申请 (北京)XX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孙秋月审理。陈XX提出如下仲裁 请求:
一、确认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劳动关系;
二、支付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另一倍41100元(其中2014年9月至11月每月5300元,2014 年12月至2015年3月每月6300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3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自2015年3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三、 (北京)XX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银行转行形式(农业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 支付陈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补偿共计7000元;
四、陈XX放弃其他请求,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送达日期:2015年7月6日
仲裁员 孙秋月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