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于2012年4月入职于该公司,担任公司的人事主管一职,于2013年2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朱某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索要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争议标的额近四万元,该传媒文化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此案,接案后我方代理律师充分准备,仲裁结果仅支持其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及差额工资,其他请求全部驳回。
北京市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西劳仲字[2013]第××号
申请人:朱××,女,19××年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
委托代理人:郭××,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请求被申请人××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韩峻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申请称:2012年3月初,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直至2012年4月中,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从事行政人事主管工作,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3年1月,申请人申请婚假,被申请人同意。2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做了假前工作交接。因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为春节假期,所以2月23日申请人假后上班时发现自己无法正常上班。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未能合法休年假,多次协商未果后,申请人不得己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一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因其极端行为申请人与当日解除与其存在的劳动关系。请求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未全额支付的部分工资共4065.74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月、2月工资共计10947.68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3月19日至4月19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5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5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5000元;6、请求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合法休年假的经济补偿共计1149元;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入职以来的延时加班费4194.825元;8、请求被申请人补齐自申请人入职即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1日的各项社会保险;9、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减项)。
......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现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传媒公司支付朱××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459.77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传媒公司支付朱××2013年1月工资5000元,2月l日工资229.89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传媒公司支付朱××2012年4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9.89元;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传媒公司为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朱××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驳回朱××的其他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韩 峻
二O一三年八月××日
书记员 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