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于2009年2月18日入职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机关服务局,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9年02月18日起至2012年02月18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在续签合同问题上出现分歧,后朱某在2012年12月28日收到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多次找该局领导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朱某委托本所代其维权,经过我方代理律师的努力,仲裁支持朱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万多元。后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上诉,朱某继续委托本所代理此案一审,在我方律师努力下,一审结果维持仲裁裁决。
朱某于2009年2月18日入职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机关服务局,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9年02月18日起至2012年02月18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在续签合同问题上出现分歧,后朱某在2012年12月28日收到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多次找该局领导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朱某委托本所代其维权,经过我方代理律师的努力,仲裁支持朱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万多元。后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上诉,朱某继续委托本所代理此案一审,在我方律师努力下,一审结果维持仲裁裁决。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机关服务局同意支付朱某赔偿金2.2万多元,我方代理律师代朱某顺利领回2.2万多并交付朱某,此案顺利结案双方再无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