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1年11月入职于朝阳区某科技发展公司,担任美工一职,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2年9月,张某生育休产假。在产假期间,该公司停发了张某的工资。自2012年3月开始,停缴了张某的社会保险,致使张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2013年1月张某到该公司恢复上班,但该公司没有给张某发放2013年1月份工资。无奈张某于2013年2月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委托我所代理此案维护其合法权益,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及时准备了相关资料,后仲裁结果生育津贴、经济补偿、工资等近2.3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仲字[2013]第xx号
申请人:张xx,女,户籍: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xx(以下简称张xx)于2013年2月21日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发展公司)支付产假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何胜民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张xx的委托代理人田xx及xx科技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申请称:2011年11月28日,我与xx科技发展公司签订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22日双方的劳动合同续签一年。2012年9月1日起,我因生育休产假143天。在休产假期间,xx科技发展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2012年3月开始,该公司停缴了我的社会保险,致使我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2013年1月21日,我回单位上班,但截至2013年2月21日,该公司未发放2013年1月21日至2月16日的工资。无奈,我于2013年2月18日通过快递向公司寄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我要求:1、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月21日的产假工资1811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528元;2、支付2013年l月21日至23日的工资69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5元;3、支付2013年2月1日至8日和2月16日的工资139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49元;4、支付2013年2月9日至2月巧日春节放假期间工资122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06元;5、赔偿2012年8月30日至2012年9月3日的生育医疗费用1400元;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700元;7、支付2011年11月28日至2013年1月21日期间未休的年假工资262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55元;8、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开庭时,张xx的第二项请求变更为支付2013年1月2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157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93元;
......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第五十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第七条、第八条,《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xx科技发展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学爽2012年8月30日至2013年l月19日的生育津贴16683.33元;
二、xx科技发展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学爽2013年1月的工资差额31.5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88元;
三、xx科技发展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xx2013年春节期间3天的工资496.55元
四、xx科技发展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xx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700元;
五、xx科技发展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持张xx的产前检查费用票据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报手续,并在核准后的三日内将核发的相关产前检查费用支付给张xx;
六、xx科技发展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张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驳回张xx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何胜民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