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9月初接受朝阳区某环保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处理与朱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朱某于2010年10月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工程师一职,在2013年8月因工作能力不胜任被公司辞退。辞退之后,朱某感到不满,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索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假工资、社保费等共计6万多元。接案后我方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及时整理证据材料,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庭审中经仲裁委调解,代理律师征求朱某意见后同意接受公司给予3179元作为补偿,双方达成调解,朱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此案短短不足一个月顺利结案,为该公司降低了一定成本,公司领导对此案结果非常满意,对我所代理律师给予高度评价。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朝劳仲字【2013】第xx号
申请人:朱xx,女,身份证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xx(以下简称朱xx)要求被申请人北京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环保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盼独任审理。
朱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一倍27500元(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8月9日)。
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200元。
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299元(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8月9日)。
四、补缴社会保险(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8月9日)。
五、确认双方2010年10月巧日至2013年8月9日期间劳动关系。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口内一次性以银行打卡形式支付朱xx人民币3179元(圆整);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双方均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履行任何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张 盼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