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7月接受顺义区某农业研究所委托,代理其与律某的劳动仲裁案件。律某于2009年12月入职该公司,任保安工作,双方签定有劳动合同,2013年5月底个人离职后向顺义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假工资、保险等11万多元。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准备证据材料,最终仲裁结果只支持律某养老保险补偿金及年假工资共1940元,其他请求全部驳回。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申请人:律xx,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农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吕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律师,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律xx(以下简称律xx)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北京xx农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何岳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律师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xx申请称:我于2008年12月22日到xx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顺义区,月工资1765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xx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仅2010年缴纳了一年。我每天工作达14个小时,晚17点至早7点,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均未休息,也未安排我休息年休假,但未支付我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2013年5月29日我以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为由与xx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自2008年12月22日至2013年5月29日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支付2008年12月22日至2013年5月29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9574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补偿金975.4元;3、xx公司支付2008年12月22日至2013年5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25元;4、xx公司支付2009年12月22日至2013年5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3245元;5、xx公司支付2011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9日延时加班费54775元;6、xx公司支付2011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9日周六日加班费31161元;7、xx公司支付2011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570元。
xx公司辩称:律xx的入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离职时间是2013年5月22日。我公司同意依法支付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偿金。律xx主动提出辞职,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公司已经安排律xx休息带薪年休假,也未安排其加班,因此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
……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律xx自2009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22日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律xx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共计1004.8元;
三、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律xx2012年度5天、2013年度1天未休年假工资共计936元;
四、驳回律xx的其他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何 岳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