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今年10月底代理朝阳某咨询公司与王某劳动仲裁案,王某于2012年10月入职该咨询公司,后于2013年4月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离职后王某对公司绩效工资产生质疑,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奖金和经济补偿金差额等近二万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及时准备证据材料,庭审中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王某最终同意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持王某1613元,王某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再无争议,此案短短不足一个月顺利结案。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朝劳仲字[2013]第xx号
申请人:王xx,女,地址: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xx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xx(以下简称王xx)申请被申请人北京xx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咨询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霞独任审理。
王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支付2013年4月工资4608.34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3、支付2012年6月至12月绩效奖金108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xx咨询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天内,一次性支付王xx人民币1613元;
二、王xx自愿放弃申诉请求;
三、双方均不再就劳动争议向对方主张权利,也不再向对方履行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张 霞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