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今年9月接受昌平区某印刷公司委托,代其处理与李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李某于2012年9月入职,担任公司的运营总监岗位。2013年7月公司考虑李某的工作业绩不佳,无法再担任运营总监一职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李某因不满公司辞退,向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双倍赔偿、工资差额等近8万元。接案后我方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制订应对策略,积极准备材料,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及开庭经验,仲裁结果胜诉驳回李某全部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xx号
申请人:李xx,男,住址:山西省霍州市。
委托代理人:揭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xx(以下简称李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刘军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揭xx和xx印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李xx称:我于2012年9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上班,职务是运营总监,工作地点是大兴区西红门镇志工业区,劳动合同于正式入职四个月后即2013年1月12日签订,期限为一年。约定试用期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为13000元(含20%绩效工资)。2013年7月8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即时办理了交接及离职手续,未获得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共计39周,每周一至五加班十个小时,共计390小时(零头忽略不计)。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就社保、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等事宜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被申请人不置可否。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2年9月12日至2012年12月12日三个月工资差额6400元(工资标准按13000元,倒算出试用期工资为10400元,则第一个月差额为400元,第二、三个月差额为3000元x2个月=6000元);2、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7月8日加班费43706.9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66元;4、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3000元。
xx印刷公司辩称:李xx的工资已经足额支付,不同意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李xx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形,不同意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我公司未与李xx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请求。
......
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李xx的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刘 军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