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9月接受海淀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处理其与单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单某于2008年7月入职于该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3年5月单某因提成奖金问题与领导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休冲突被该公司辞退,离职后单某向海淀区仲裁委员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赔偿金、工资及奖金、加班费等16万多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订诉讼策略,凭借丰富开庭经验,仲裁最终胜诉,仅支持单某工资6000多,其他请求全部驳回。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海劳仲字[2013]第xx号
申请人:单xx,男,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单xx(以下简称单xx)诉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股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坤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单xx的委托代理人黄xx、xx科技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xx诉称:我于2006年7月31日入职xx科技股份公司,职位为结构工程师,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2003年我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因入职xx科技股份公司后经常加班导致病情加重。2013年3月我因提成奖金发放与部门经理周xx发生争执,事后xx科技股份公司己对我作出处罚并书面公示。2013年5月29日,xx科技股份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期间我仍处于病假期。现要求xx科技股份公司向我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000元;2、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00元;3、2013年5月l日至2013年5月29日工资6000元;4、2012年1月l日至2012年12月31日项目奖金23240元;5、2012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9日超时加班费31034.48元;6、2013年1月l日至2013年5月29日年终奖金5000元。
xx科技股份公司辩称:我公司己足额支付单xx2013年4月工资,同意支付其2013年5月工资2971.78元;其不存在项目奖金及加班情形,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其项目奖金及加班工资;单xx2013年未在我公司工作满1年故我公司无需支付其年终奖金;我公司合法与单xx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科技股份公司一次性向单xx支付2013年4月l日至2013年4月30日工资差额1200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科技股份公司一次性向单xx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税前工资5125.29元;
三、驳回单xx的其他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 坤
二0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