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10月接受昌平某机械设备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处理其与王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 王某于2008年10月入职于该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后王某于2012年4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王某向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提成、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等23万余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搜集各种证据材料,仲裁最终结果驳回王某全部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xx号
申请人:王xx,女,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住址: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xx(以下简称王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设备公司)工资、补偿金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继辉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和xx机械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称:2008年10月6日用人单位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请我为该公司的生产部经理底薪1400元。实际工资为5000元左右,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也是如此。我履职后先负责该公司的生产部工作,对公司的供应、生产、销售、财务负总责实际承担总经理职责,公司授权其对外代表法人代表资格。我对公司负总责后,不仅妥善的安排管理好供应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工作尤其重点抓公司的销售工作,增加公司利润使公司成长壮大。可是自2010年5月始公司对我及其他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报酬不能够完全支付,因此我及其他销售人员就与公司发生了劳资纠纷,后公司不仅更多的拖欠应支付给我及其他销售人员的提成报酬还拖欠应支付的工资。公司竟于2012年4月12日单方面强行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至今未支付拖欠我的劳动报酬。2013年9月14日,我从唯一未结清货款的客户袁xx那里得知,田xx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结清货款,故我知道田xx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客户货款结清,根本不想支付拖欠我及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和报酬。现我确切知道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故诉至贵仲裁庭,要求xx机械设备公司:1、支付2011年9月至10月工资共计7500元;2、支付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提成报酬共计110878.8元;3、支付2008年10月至2012年4月周六加班工资32666元;4、支付2008年10月至2012年4月经济补偿金20000元;5、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双倍工资60000元。
xx机械设备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申请人的各项请求,申请人所有请求均超过仲裁的诉讼时效。
......
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王xx的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张继辉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