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海淀某科技公司劳动案诉5万多5000元顺利调解结案

本所于2013年7月接受海淀区某科技公司与尚某的劳动仲裁案,尚某于2010年5月入职于海淀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编辑,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在2012年企业组织的一次大型营销活动中,因尚某工作失误致使发生运营事故,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期间尚某还提供医院虚假诊断证明,单位发现后与此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尚某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索要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巧妙制订了诉讼策略,仲裁结果支持了尚某小部分请求,后该公司又委托我所进行了一审上诉,庭审中在我方代理律师的努力及法院的主持下,尚某的代理律师征得尚某的同意最终与我方达到调解,同意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尚某5000元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化解了矛盾,此案顺利结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海民初字第xx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xx,女,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泳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以下简称xx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xx科技公司诉称,尚 xx2010329日入职我公司,任网站编辑一职,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253日至201453日,我公司一直依劳动合同约定履 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2013419日,双方经协商 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了尚xx各种补偿金共计9199.19元,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违法的行为。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需向尚xx支付2010329日至20101031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243.55;2、我公司无需向尚xx支付2012年度第十三薪7000;3、我公司无需向尚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2830.81;4、本案诉讼费由尚xx承担。

xx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xx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科技公司于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向尚xx支付5000;

二、xx科技公司与尚xx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争议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xx科技公司负担,己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盛荣

                              人民审判员  庞奎玉

                              人民审判员  闫 洪

                              O一三年十二月十三号

                              书 记 员  李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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