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2011年9月1日入职于朝阳区某油脂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贸易专员一职,入职后该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上旬,该公司没有向张某发放9月份的工资,张某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追要无果,无奈之下张某于2012年10月29日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张某委托本所代理此案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本所代理律师的努力下,仲裁胜诉,支持张某双倍工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等6万多元。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仲字[2013]第xx号
申请人:张xx,男,身份证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xx,女,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张xx(以下简称张xx)于2012年10月31日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张xx的委托代理人李x与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x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申请称:本人自2011年9月1日入职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贸易专员一职,每月工资5500元,但该公司在本人入职后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上旬,本人发现工资卡账户内迟迟未收到9月份工资,追问原因后被告知,因会计方面的问题9月份工资还要晚一点发放,但是该公司至今仍未支付2012年9月工资,本人思考再三,于2012年10月29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为此,我要求:1、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893元;2、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0月30日的工资8526元及25%经济赔偿金2131.5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6395.5元;4、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960元。
xx公司辩称:张xx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公司依据劳动管理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其所有仲裁请求。
……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等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xx公司支付张xx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资3810.79元及25%经济补偿金952.7元、2012年10月l日至10月30日的工资4382.4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xx公司支付张xx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6893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xx公司支付张xx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216.35元;
四、驳回张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王铂涵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