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功代理某保险集团公司一审减少损失16.5万元

本所于2013年12月接受朝阳区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甄某的劳动一审案,甄某于2012年5月入职于该保险集团,担任渠道拓展经理一职,月薪1.5万元;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问题甄某所处部门撤销,公司协商给予甄某一定补偿未达成一致,后甄某于2013年7月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甄某索要赔偿金、年假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等40多万元。后仲裁结果支持了甄某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年假工资等请求共计21万多元,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我所进行一审上诉,我所代理律师接案后认真研究案情,制订有效应对策略,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最终使16.5万的双倍工资驳回,帮该保险公司减少了16.5万的损失,案件结果单位领导非常满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初字第xx

原告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x,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甄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华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

xx甄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诉称:双方于2012年5月2日已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我公司从未向甄x发放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13年7月24日,甄x在离岗交接单未经人力资源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自行向各部门办理了离职物品交接,自己辞职。甄x在职期间未向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不休年休假责任不在我公司方。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公司不支付甄x: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3、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

甄x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我认为与xx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页没有公司名称,其手中也没有劳动合同,甲方没有公司名称,虽然签字盖章页是我的签字,但是加盖的是另一个保险经纪公司的印章,后来xx保险公司将保险经纪公司的印章划掉,加盖了其公司的印章。2013年7月18日,xx公司人力资源部鲁x找我谈话,称原来门店工作内容没有了,要求变更合同,让我做销售,我不同意,公司就让我离职。2013年7月24日,苏x、冯xx当面与我谈话,要求解聘我,赔偿我22000元,要求我2013年7月24日离职。我认为xx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在职期间,我从未休过年休假。

经审理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甄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五千元;

二、原告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甄x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一分;

三、原告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被告甄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原告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甄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十六万五千元;                 

五、驳回原告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肖华林

                              二O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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