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9月接受石景山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处理与孟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孟某于2012年7月入职该公司,任职商务岗位,自2013年5月起,无故请假旷工,无任何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于某不满到石景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加班费、双倍工资、年假工资等近5万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充分利用证据,凭借丰富办案经验,仲裁结果仅支持孟某补偿金八千多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石劳仲字【2013年】第xx号
申请人:孟xx,女,户口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x。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孟xx(以下简称孟xx)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安改娣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孟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x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x申请称:2012年8月2日入职,从事无线事业部商务工作,月薪5000元。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保险。为维护我合法权益。请求:1、确认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5月31日劳动关系;2、支付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五险一金;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074.46元;4、 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工资5000元及25%补偿金 1250元;5、支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及50%补偿金2500元。
xx公司辩称: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5月31日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五险一金不同意支付,此项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xx公司已与她签订过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履行离职工作交接义务,公司缓发其2013 年5月工资。另孟xx存在旷工多日情况,该月工资应1551.73元。 要求25%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孟xx有旷工多日的严重违纪事实,依据xx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0%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xx公司与孟xx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xx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孟xx经济补偿金5000元及50%补偿金2500元;
三、xx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孟xx工资 1609.2元及25%补偿金402.3元;
四、驳回孟xx其它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巧日内,向北京市石 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安改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