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12月接受西城区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梁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梁某于2013年4月以股东身份加入东城区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法人共同经营该公司,每月发放一些费用,于2013年8月因合作理念不同双方解除合作,后梁某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经济赔偿金、工资、双倍工资差额、项目保证金、社保等13万多元。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准备各种证据材料,充分发挥开庭经验,庭审中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对方最终同意调解,公司一次性给梁某工资及其他共2.5万元,梁某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为企业降低成本10多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西劳仲字[2014]第xx号
申请人:梁xx,男,1981年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牛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梁xx(以下简称梁xx)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仲裁员夏和轩独任审理。
梁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清求:
一、补发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工资20057.25元;
二、支付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克扣工资100%赔偿20057.25元;
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114.5元;
四、支付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71.5元;
五、支付从股份中扣除工资和保险21321元;
六、返还项目保证金10000元:
七、返还垫付的办公电脑费5199元;
八、补缴保险(己撤回)。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自本调解一书送达当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xx人民币25000元(已支付):
二、双方自觉履行该调解协议,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追诉。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夏和轩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思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