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西城某咨询公司仲裁顺利调解结案帮企业降低成本10多万元

本所于2013年12月接受西城区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梁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梁某于2013年4月以股东身份加入东城区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法人共同经营该公司,每月发放一些费用,于2013年8月因合作理念不同双方解除合作,后梁某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经济赔偿金、工资、双倍工资差额、项目保证金、社保等13万多元。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准备各种证据材料,充分发挥开庭经验,庭审中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对方最终同意调解,公司一次性给梁某工资及其他共2.5万元,梁某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为企业降低成本10多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京西劳[2014]xx

请人xx,男,1981年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理人xx,北京市xx师事务所律师。

请人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牛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人梁xx以下简称梁xx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仲裁员夏和独任审理。

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清求

一、补发20138月至201310月工资20057.25元;

二、支付20138月至201310月克工资100%赔偿20057.25

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40114.5

四、支付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71.5元;

五、支付从股份扣除工资和保险21321元;

六、返还项保证金10000

七、返还垫付的办公电脑费5199

八、补缴保险己撤回)。

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协议

一、被申请人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自本调解一书送达当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xx人民币25000(已支付)

二、双方自觉履行该调解协议,此后双方不再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追诉。

述协议不违背关法律规定,本委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夏和轩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思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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