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9月接受西城区某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陈某的劳动仲裁案。陈某于2012年4日入职于西城区某贸易公司,岗位为经理助理,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后陈某怀孕,产假后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工作交接手续,个人提出离职。后陈某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合同补偿金、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年假工资等近7万元。接案后我所代理认真分析案情,制订应对策略,凭借丰富办案经验,庭审中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对方最终同意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生话补助金1300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化解了矛盾,为企业降低成本5万多元。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西劳仲字[2013]第xx号
申请人:冻xx,女,1981年出生,原北京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邹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35岁,xx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海淀区北洼路。
被申请人:北京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xx(以下简称陈xx)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柳独任审理。
陈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请求支付2012年4月、5月、9月、11月及2013年2月拖欠的工资24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二、请求支付2013年7月16口至2013年8月23日的工资634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86.2元;
三、请求支付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7月15日的工资1600元;
四、 请求求支付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6日未休年休假下资报酬差额2206.89元;
五、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元;
六、请求支付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8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744.82元;
七、请求支付生育津贴待遇16497.43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支付陈xx生话补助金13000元;
二、陈xx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 柳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