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西城某贸易公司仲裁顺利调解结案为企业降低成本5万多元

本所于2013年9月接受西城区某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陈某的劳动仲裁案。陈某于2012年4日入职于西城区某贸易公司,岗位为经理助理,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后陈某怀孕,产假后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工作交接手续,个人提出离职。后陈某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合同补偿金、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年假工资等近7万元。接案后我所代理认真分析案情,制订应对策略,凭借丰富办案经验,庭审中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对方最终同意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生话补助金1300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化解了矛盾,为企业降低成本5万多元。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京西劳仲字[2013]xx


申请人xx,女,1981年出生,原北京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35岁,xx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海淀区北洼路。

被申请人北京xx国际贸易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xx简称陈xx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柳独任审理。

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请求支付20124月、5月、9月、11月及20132月拖欠的24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000

二、请求支付2013716口至2013823日的工资634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86.2

三、请求支付2013316日至2013715日的工资1600元;

四、 请求求支付2012416日至2013416日未休年休假下资报酬差额2206.89

五、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

六、请求支付20134162013823日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744.82

七、请求支付生育津贴待遇16497.43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公司于2014311日支付陈xx生话补助金13000元;

二、陈xx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 柳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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