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9月受朝阳区某咨询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处理其与于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一审案。于某于2011年11月入职于该咨询公司,担任猎头顾问助理一职,后因劳动合同与公司产生纠纷,向朝阳区申请劳动仲裁。于某主张年假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近4万元,后仲裁结果支持了于某部分请求,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我所进行了一审上诉,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共计一万元,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朝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北京xx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
法定代表人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xx,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崔xx,xx(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被告于xx(以下简称被告)于2012年11月8日入职原告北京xx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处,担任猎头顾问经理,月工资为4500元,最后工作至2013年6月30日,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2013年7月17日,被告将原告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原告支付其:1、2012年12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103元;2、补缴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3、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562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2013年9月27日仲裁委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103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500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北京xx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于x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共计一万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xx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唯
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