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9月接受海淀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处理其与单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单某于2008年7月入职于该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3年5月单某因提成奖金问题与领导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休冲突被该公司辞退,离职后单某向海淀区仲裁委员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赔偿金、工资及奖金、加班费等16万多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订诉讼策略,凭借丰富开庭经验,仲裁最终胜诉,仅支持单某工资6000多,其他请求全部驳回。后单某不服仲裁裁决又上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公司又委托我所代理一审,一审胜诉,结果与仲裁裁决一样仅支持单某工资6000多,其他请求全部驳回,该公司对一审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单某,男,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某诉被告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与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某诉称:我于2006年7月31日进入xx公司工作,先后5次签订劳户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职位为结构工程师。我于2003年11月去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检查,经诊断患有抑郁症。我入职xx公司后,因经常加班导致病情加重,2012年9月我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反映病情,希望治疗和休息。2012年10月我曾无薪休假1月,2012年10月底,我调休1个月后被要求回去上班。2013年3月28日我因项目奖金发放与部门经理周某发生争执,事后xx公司对我作出处罚,并书面公示。2013年5月13日我领取4月份工资时发现绩效工资为O元,经申诉无果。2013年5月29日xx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向我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意仲裁裁决第1、2项结果,对第3项不服。诉讼请求:请求判令xx公司向我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000元:2、项目奖金23240元:3、2013年l月l日至5月29日奖金5000元;4、2012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29日平日延时加班费31034.48元。
xx公司辩称:单某系我公司员工,因严重违纪被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系合法解除。单某在职期间未向我公司告知其患有抑郁症,并且其提出的2013年3月28日冲突发生时处于病发状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患有抑郁症与打架事件没有关系。单某没有参与我公司项目,故我公司不应支付项目相关的提成或奖金。单某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况,我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单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单某曾系xx公司结构工程师,每周一至周五工作,工作时间为早八点半至下午五点半,中问休息一个半小时。xx公司通过银行打卡方式发放工资。
单某主张其于2006年7月31日入职xx公司,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公司主张单某于2006年10月1日入职。单某提交的银行明细单显示其第一笔代发工资项目发放时间为2006年9月8日,xx公司对该银行明细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可代发工资项目系该公司发放。
2013年3月28日,单某与xx公司部门经理周某因项目奖金一事发生肢体冲突,xx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制作《笔录》记录双方冲突一事,该笔录显示:“单某:我自己先站起来的,因为周某先骂人,所以我才拨了一下周某胸口一下……但许文:我用电动螺丝刀的插头抡了周某两下,随后被周某掐住脖子按倒在桌子上,我尝试一次起身失败,又被周某掐住脖子第二次按在泉子上,最后我起身离开休息室”。2013年4月8日xx公司做出《关于周某和单某打架事件的处罚通报确认书》写明:“2013年3月28日下午,为了解决单某2012年未立项工作奖金发放相关事宜,硬件部周某约单某到三楼小会议室进行沟通,因沟通不和发生口角,后发生同事之间相互殴打的事件。事件发生后两人一起到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解决问题。鉴于此次打架事件会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2013年5月29日xx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单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严重违纪指2013年3月28日打架事件。
......
就项目奖金一节,单某主张自2012年起参与项目,按照每天80元计算项目奖金,xx公司应支付其项目奖金,并提交2012年项目奖金提成表(打印件)及2013年任务通知单(电脑截屏打印件)予以佐证,其中2012年项目奖金提成表显示项目奖总额为29214元,项目组分配为20450元,该表中未显示有单某姓名;2013年任务通知单显示提出人系单某,是否代填表单处显示为“是”。xx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其公司主张单某未参与该公司项目。
就奖金一节,单某主张xx公司每年发放2次年终奖,每年11000元至12000元左右,但未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约定提交相应证据。xx公司主张该公司通过员工工作表现及盈利情况发放年终奖金,但没有明确约定及标准。
就加班工资一节,单某主张其在职期间经常存在平日延时加班情况,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xx公司主张单某不存在加班情况,并提交了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考勤记录予以佐证,该考勤记录系打卡记录,显示单某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30分左右,下班时间为下午5点30分左右。单某对xx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
另查,单某曾以要求xx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终奖金、工资差额、项目奖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公司一次性向单某支付2013年4月l日至2013年4月30日工资差额120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公司一次性向单某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税前工资5125.29”元;三、驳回单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单某认可仲裁裁决第1、2项结果,不服仲裁裁决第3项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xx号裁决书、《关于周某和单某打架事件的处罚通报确认书》、《笔录》、《员工手册》、《关于单某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关于公司与单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2006年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证明书,该证据显示单某被诊断为抑郁症、2012年12月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证明单、《关于单某和周某打架事件的处罚通报》(照片)、解除劳动通知书、《关于公司与单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照片)、《企业制度管理汇编》、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考勤记录、2012年项目奖金提成表(打印件)、2013年任务通知单(电脑截屏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就项目奖金一节,虽单某主张自2012年起参与项目,按照每天80元计算项目奖金,xx公司应支付其项目奖金,但其提交2012年项目奖金提成表(打印件)及2013年任务通知单(电脑截屏打印件)均系打印件,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2012年项目奖金提成表未明确显示单某姓名,2013年任务通知单中显示单某系代填表人,鉴于此本院无法确认单某确曾参与xx公司项目,故本院对于单某要求xx公司支付其项目奖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奖金一节,虽单某主张xx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但未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约定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单某要求xx公司支付其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就加班工资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单某主张其在职期间经常存在平日延时加班情况,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单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单某要求xx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单某同意仲裁裁决1、2项结果,xx公司亦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结果支付单某2013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工资差额及2013年5月1日至29日期间工资,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单某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0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二百元;
二、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单某二0一三年五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期问工资五千一百二十五元二角九分(税前);
三、驳回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单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马 敬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