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通律所于2019年7月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其与海淀区中关村某担保公司劳动仲裁案。张某仲裁请求工资差额50400元,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1640元,绩效工资差额242349.26元,双倍工资差额42200元等。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充分准备各种证据材料,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绩效工资差额242349.26元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660.5,共计433009.76元(肆拾叁万叁仟零玖元柒角陆分),此案顺利结利,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张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XX号
申请人张X,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付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X,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张X(以下简称张X)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徐红霞独任审理。
张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18日工资差额50400元,
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1640元;
三、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税前242349.26元;
四、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18日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200元;
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贿偿金773253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X与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一次性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张X支付绩效工资差额税前二十四万二千三百四十九元二角六分(张X工商银行卡号:62xxxxxxxxx01,开户行: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营业部);
三、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一次性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张X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十九万零六百六十元五角(张X工商银行卡号:62xxxxxxxxx01,开户行: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营业部);
四、如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不能按约付款,则需向张X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金额为基数,自费用应支付时间最后一天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核算。
五、张X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六、张X与北京中关村XX有限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徐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