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通律所于2020年6月接受怀柔区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委托,代理其与陆XX劳动仲裁案。陆XX仲裁请求:1、确认与XX建筑公司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0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充分准备各种证据材料,凭借良好庭审经验,最终仲裁驳回陆XX全部仲裁请求,单位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XX号
申请人陆XX,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陆XX(以下简称陆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李文慈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陆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赵X、XX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XX申请称:我于2019年11月16日进入公司,担任油工,负责XX新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XX新城做刷油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按照每天420元支付工资。2019年12月2日在工作中受伤,由公司负责人送往北京红十字抢救中心。因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现申请仲裁,要求:一、确认我与XX建筑公司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000元。
XX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陆XX的全部申请请求。陆XX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已将XX新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分包给北京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陆XX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双方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
经查:陆XX主张于2019年11月16经工地责任人张X招用,负责油工工作,在职期间工作主要由张X及油工带班负责安排管理,工作地点为XX建筑公司承包的XX新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口头约定每日420元,现金支付。平时工作需要卡片打卡,2019年12月2日工作中受伤,张X垫付了医药费。陆XX对其主张出示有如下证据:一、考勤表,照片中显示编号为油,姓名处写有陆XX。二、工程项目记录表,上面打印有工程名称:XX新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单位名称: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证人顾XX证言,证明共同在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经质证,XX建筑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考勤表和工程项目记录表没有原件,且证人与陆XX有利益关系,公司已经将XX新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全权分包给了XX公司,该工地的所有用工情况及工作内容,公司都不清楚。XX建筑公司提供有《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上载有:“劳务作业发包人: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作业承包人:北京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人委托代理人为张X”,证明与陆XX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质证,陆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实际工作中张X都是以XX建筑公司名义进行管理,该证据只能代表张X和XX公司的关系。
陆XX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陆XX主张其与XX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据其所述系由张X招用到施工项目工作,工作主要由张X安排,报酬也由张X支付。依据XX建筑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显示该公司将XX新办公区装修改造工程分包给了XX公司,由该证据可知张X并非XX建筑公司员工,而陆XX由张X招用、安排工作、发放报酬的情况,不能说明陆XX与XX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陆XX提供的考勤表、工程项目记录表等证据上没有XX建筑公司盖章,不能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故不能认定陆XX与XX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陆XX要求确认与XX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本委予以驳回。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陆XX要求XX建筑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委亦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陆XX的全部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李文慈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