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20年3月接受密云区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委托,代理其与葛某劳动仲裁案,葛某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资、加班工资等共计117000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发挥良好庭审经验,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公司支付葛某工资等款11000元,放弃其他请求,此案顺利结案,单位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密劳人仲字【2020】第XX号
申请人葛X,男,汉族,197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被申请人北京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葛X(以下简称葛X)与被申请人北京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赵阳独任审理。
葛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葛X请求XX建筑公司确认200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葛X请求XX建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0元;
三、葛X请求XX建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5000元;
四、葛X请求XX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五、葛X请求XX建筑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工资10000元;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200元;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8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葛X与北京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曰内支付葛X工资等款一万一千元;
三、葛X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赵 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