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功代理西城区某餐饮公司劳动仲裁,被诉十万多元仅支持3000多

本所于2019年12月接受西城区某餐饮公司委托,代理其与辛某劳动仲裁纠纷案。辛某仲裁请求病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延时加班费等共计105000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制订开庭思路,最终仲裁结果仅支持辛某病假工资差额3780.53元,驳回辛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并且本裁决对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单位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XX

申请人辛XX,男,汉族,1978年,住辽宁省本溪。

委托代理人丁X,女,汉族,1977年,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申请人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XX,男,汉族,1996年,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辛XX(以下简称辛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年年公司)、被申请人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周杨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辛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XX年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盖X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XX申请称:本人于2013年9月15日入职XX年年公司处,担任切配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3月14日,约定工资5000元,每月10日发放上月自然月工资,因2019年7月26日周五下午1点半左右,本人晕倒到单位,那天,天气闷热,XX年年公司领导叫的120,当时被诊断为小脑出血,属于急性,在医院一住就是八天,从7月27日至8月2日中午12点左右从重症室转出,推进普通病房到8月14日中午11点半出院回家在家养病。XX年年公司领导来电因本人有病在身无法工作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自8月份开始不给发放工资,本人去问公司领导,领导说因本人没有工作所以没有工资,在我强烈追问下XX年年公司说给我两个月工资再上两个月保险,本人不同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人特于2019年10月22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1.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病假工资15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0元;3.支付2014年9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曰延时加班费30000元。

XX年年公司辩称:辛XX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他是由XX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到我公司工作,担任切配厨师。我公司是用工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且我公司已向辛XX支付了2019年8月份、9月份及10月份的病假工资共计11023.19元,不存在拖欠或差额。2.辛XX自生病后就未到我公司上班,且2019年10月份之后也没有提供任何请假手续。假如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是辛XX与其派遣单位的事情,与我公司无关。至于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我公司并不清楚,更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辛XX在我公司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况,我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加班费。综上所述,请求驳回辛XX的全部仲裁请求。

XX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辛XX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15日与辛XX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18年3月14日到期,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20年3月14日,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辛XX被我公司派遣至XX年年公司处,担任切配厨师一职,每日工作8小时,工资标准5000元,在此期间,XX年年公司及辛XX未向我公司说明加班情况也未要求加班费;2019年7月26日,辛XX因脑出血休假,自当日至2019年10月期间共提交三份诊断休假证明,每次均1个月,共请假3个月,病假期间我公司向其支付病假工资11023.19元,病假工资实发已超过实发工资的80%;辛XX于2019年10月16日后申请第三次病假,我公司未提出异议,按照医疗期处理,也未提出辞退,辛XX在2019年10月22日未告知我公司申请了仲裁索要经济补偿无任何依据。不同意支付辛XX的三项请求事项。

经查:辛XX自2013年9月15日起在XX年年公司处工作。后辛XX与XX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5曰至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在合同中约定辛XX的病假工资标准不低于其基本工资的80%,期间辛XX被派遣至XX年年公司担任切配岗位。XX公司与XX年年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有劳务派遣协议。辛XX的工资为下发薪。各方均认可辛XX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的月工资为5000元及工作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事实。

辛XX工作至2019年7月26日,此后幵始休病假。庭审中,辛XX称XX年年公司部门经理在其病假期间曾口头提出给一笔钱,然后解除合同。XX公司与XX年年公司均否认向辛XX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辛XX向本委提交了一份谈话录音光盘及数份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自称是2019年9月14日其与XX年年公司部门经理、厨师长的谈话录音,以及当日其配偶与XX年年公司部门经理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主张上述证据可证明XX年年公司曾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各方均认可辛XX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休病假的事实。辛XX主张其未足额收到该期间的病假工资。XX公司则称其公司在辛XX休病假期间共支付病假工资11023.19元,2019年8月9日支付4896.82元,2019年11月8日支付6426.37元。辛XX仅认可其在2019年11月8日收到2019年8月1日至10月2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6426.37元。XX公司未向本委提交支付辛XX病假工资的相关证据。

辛XX主张其在2014年9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情形。XX公司及XX年年公司均否认辛XX存在延时加班。辛XX未就主张的延时加班事实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辛XX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0元的请求。2016年3月15日起,辛XX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XX年年公司工作,XX年年公司成为辛XX的用工单位,其公司应就XX公司对辛XX所负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按照辛XX所述,2019年9月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为XX年年公司,而此时XX年年公司作为辛XX的用工单位,无权与辛XX解除劳动合同。辛XX提交的谈话录音光盘及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均不能作为其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的有效证据,辛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无法认定辛XX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的前提下,辛XX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辛XX要求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病假工资15000元的请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鉴于辛XX与XX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病假工资标准不低于辛XX基本工资的80%,且该标准亦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符合法律规定,故XX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辛XX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经本委核算,该期间辛XX病假工资应为10206.90元。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XX公司虽主张其公司己支付辛XX支付病假工资11023.19元,但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向本委提交由其掌握管理的辛XX的工资支付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釆信。因此,本委采信辛XX仅收到该期间病假工资6426,37元的主张,XX公司应向辛XX补足病假工资差额部分。

关于辛XX要求支付2014年9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延时加班费30000元的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辛XX作为劳动者应当就延时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辛XX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各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辛XX支付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的病假工资差额三千七百八十元五角三分;

二、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前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辛XX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辛XX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周 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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