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20年4月接受朝阳区某餐饮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崔某劳动仲裁纠纷案,崔某被公司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04000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制订开庭策略,庭审中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公司支付崔某20000元双方再无纠纷,此案顺利结案,单位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XX号
申请人崔XX,男,汉族,1993年,住山西省。
被申请人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葛X,男,汉族,1970年,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崔XX申请被申请人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杜晓亚独任审理。
崔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000元;
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8000元。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崔XX人民币二万元;
二、崔XX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双方已于二〇二0年一月十五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崔XX 被申请人:周XX 葛X
2020.5.26 2020.5.26
仲裁员 杜晓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