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于2018年9月接受朝阳区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李X之间的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李X于2018年5月21日入职公司担任采购主管,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试用期工资200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25000元。2018年8月13日,公司以李X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共62280.85元。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详尽的庭审答辩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最终仲裁驳回了李X的全部仲裁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XXX号
申请人李X,女,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X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易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X(以下简称李X)与被申请人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朗露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李X的委托代理人赵XX,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李X申请称:我于2018年5月21日入职XX公司,任采购主管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18年7月25日,因我表现优秀被领导批准提前转正。2018年8月13日,XX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构成违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应予撤销。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804元;3、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的工资及工资损失27298.85元;4、支付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费19181元;5、支付2018年6月9日、2018年6月10曰休息日加班费4597元;6、报销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通讯费178元、交通费222元。
XX公司辩称:1、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李X出勤至2018年8月14日之后未再出勤,连续旷工两日(含)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我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李X的采购主管岗位设置1人,位置重要,不能长期空置,已安排人入职。2、我公司依据李X确认的考勤和提交的假单,按照工资约定通过转账已足额支付,不同意支付工资及工资差额。3、经查询未发现李X提交的加班申请单,不同意支付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4、李X报销通讯费及交通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报销。
经查:李X2018年5月21日入职XX公司担任采购主管,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试用期工资200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25000元,凭票报销交通费及通讯费。
李X称其于2018年7月25日提前转正,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公证书》(P22页显示“李X,您好!经领导同意,将为您提前一个月转正,届时人力资源部将提交相关转正审批表,附件中为试用期工作总结模板,请您填写后尽快回传至我的邮箱,谢谢!2018年7月25日”)及李X与XX公司人力资源部盛XX、胡XX的手机录音。XX公司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及录音证据的录音对象,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公证书》中邮件并非实际转正,仅是转正意见,转正需办理转正手续,需审批通过方可转正;录音证据未显示李X提前转正,且胡XX明确告知李X,上级总监何XX同意提前转正的邮件,仅是部门领导意见,还告知了转正流程,同时录音证据体现了李X与何XX之间工作上发生矛盾,XX公司工作人员从中调解,李X也承认提前转正的同意意见是何XX发的,并非公司的批准行为;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表示并非公司行为。
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李X正常提供了劳动,XX公司按照20000元的工资标准,向李X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工资。李X认为XX公司应按25000元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
李X主张其在XX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8月15日,XX公司按20000元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工资,应按25000元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XX公司表示李X在其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8月14日,其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李X支付了2018年7月26口至2018年8月25日的工资9217.62元。李X认可收到上述金额。
李X主张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XX公司安排其延时加班89小时,安排其2018年6月9日及2018年6月10日休息日加班2天,未安排休息日加班的补休,亦未支付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提交了自述系采购部人员打卡记录打印件(未显示与XX公司存在关联性,亦未显示XX公司确认的痕迹)、自述系钉钉打卡记录打印件(未显示与XX公司存在关联性,亦未显示XX公司确认的痕迹)、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聊天开始的时间是2018年6月20日,未显示加班情况)及《员工外出申请单》打印件(未显示XX公司确认的痕迹)。XX公司确认的痕迹不认可上述证据,表示其公司未安排李X延吋加班及休息日加班。
庭审时,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李X主张2018年8月13日,XX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其中显示“发件人:胡XX,时间:2018年8月13日,李X,您好:经过试用我们很清楚的通知您,您不适合采购主管的岗位,不符合该职位的录用条件,现决定不予转正并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故请您于2018年8月16日(本周四)前往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XX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承认该邮件系其公司发送,表示其未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2018年8月30日,其以李X严重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X表示收到该份证据,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已经违法解除后再次送达该份证据。XX公司未提交李X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双方提交的证据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X虽就2018年7月25日提前转正的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公证书》(p22页显示“李X,您好!经领导同意,将为您提前一个月转正,届时人力资源部将提交相关转正审批表,附件中为试用期工作总结模板,请您填写后尽快回传至我的邮箱,谢谢!2018年7月25日”)及李X与XX公司人力资源部盛XX、胡XX的手机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据,但XX公司不认可证明目的,且上述证据未体现XX公司批准转正的内容,仅体现“将为您提前一个月转正……将提交相关转正审批表……”,李X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提前转正的主张,故本委对其该主张,证据不足,难以釆信。因此,李X要求按照25000元的工资标准要求支付工资及工资差额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李X就XX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提交的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显示“……经过试用我们很清楚的通知您,您不适合采购主管的岗位,不符合该职位的录用条件,现决定不予转正并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且XX公司认可该份邮件系其公司发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XX公司须就李X所在岗位的明确“录用条件”进行举证,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X确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对此,XX公司未举证,故XX公司解除与李X的劳动关系缺乏证据,属于违法解除。李X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与XX公司的劳动合同,XX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就此争议较大。鉴于本委未采信李X关于提前转正的主张,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和考察的期限,双方在此期间均享受相应的权利,劳动者可借此了解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用人单位此期间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并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中,XX公司在试用期内与李X解除劳动关系,此时,李X与XX公司仅入职其公司不足3个月,尚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李X的工作岗位是采购主管,与公司业务联系密切,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已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必要,综上,本委对李X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李X可另案申请要求X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鉴于2018年8月13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且XX公司已向李X支付了2018年7月26口之后的工资9217.62元,该数额不低于法定的计算标准,故李X要求XX公司支付工资及工资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XX公司否认李X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李X虽就其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事实的主张提交了自述系采购部人员打卡记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员工外出申请单》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但上述均为电子证据的打印件,且均未显示XX公司确认的痕迹,李X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本委对李X关于其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事实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采信。因此,李X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本委无法支持。
凭票报销的交通费及通讯费非本委受理范围,故本委不予处理。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李X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朗 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
书记员 张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