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功代理朝阳某环保公司仲裁案被诉7万多驳回全部请求

本所于2016年7月12日接受朝阳区某环保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赵某之间的劳动仲裁案。赵某2015年1月1日入职,2015年1月至6月的月工资标准4600元,之后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6年3月31日,赵某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辞职。此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十三薪、个人垫付报销费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差额等共计73266.82元。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公司准备有利于我方的证据文件,凭借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开庭经验,最终仲裁驳回了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XX号

申请人赵XX,女,汉族,1976年3月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申请人北京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XX(以下简称赵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郑玮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幵庭审理,赵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申请称:我于2015年1月1日入职XX公司,负责公司办公室、人事及出纳工作,XX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XX公司每月15 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因公司变动,2016年3月17日我向XX公司提出辞呈, 2015年十三薪及2016年3月工资XX公司至今未支付。现请求:一、支付2015年第十三薪5000元;二、支付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3月31 日个人垫付报销5089.4元;三、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577. 42 元;四、支付所欠款项12000元。

经査:赵XX2015年1月1日入职,2015年1月至6月的月工资标准4600元,之后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每月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月整月工资。赵XX2015年3月保管公章,直至交给刘XX。 赵XX出勤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日赵XX因个人原因书面向XX公司提出辞职。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QQ聊天记录及说明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赵XX认可QQ聊天记录及说明的真实性,QQ聊天记录显示赵XX指导修改劳动合同,而非仅为文件传输,其主张从事人事工作只负责网上招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委对于赵XX关于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主张不予采信,采信XX公司的主张,赵XX要求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情形,本委不予支持。

XX公司主张没有约定过十三薪,针对其发放十三薪的主张,赵XX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委对赵XX关于十三薪的主张不予采信,驳回其要求支付2015年笫十三薪5000元的请求。

赵XX主张未报销为XX公司印名片、宣传册及买办公用品花费的报销款5089.4元及XX公司未还给杨XX或其社保垫付款项12000元不属于本委的受案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赵XX的全部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郑   玮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蒋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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