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10月接受昌平某机械设备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处理其与王某之间的劳动争议案。 王某于2008年10月入职于该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后王某于2012年4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王某向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提成、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等23万余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搜集各种证据材料,仲裁最终结果驳回王某全部请求。后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又上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该公司又委托我所进行了一审程序,庭审中在法院的主持下,代理律师多次与企业及王某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一次性支付王某工资、提成报酬、经济补偿等共计1万元,王某放弃其他请求与公司再无任何纠纷,此案顺利结案,公司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我所律师表示感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昌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王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63年出生,汉族,北京怀柔区xx学校教师,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6日,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王某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xx公司处由其法定代表人赵xx之子田xx(田xx又名田xx,为xx公司实际所有人)签字。合同约定聘请王某为生产部经理,合同工资1400元,实际约定工资5000元。王某先负责生产部工作,后负责供应、生产、销售工作和财务报销签字,实际承担总经理职责,田xx授权其对外可代表公司法人在合同上签字。自2010年5月起,xx公司对王某及其他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报酬不能够完全支付,因此发生劳资纠纷,后公司还拖欠工资和提成。xx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单方面强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之后王某多次向xx公司主张劳动报酬。2013年9月14日,王某方知道田xx不想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报酬。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xx公司支付王某:1、2011年9月至10月工资10000元:2、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提成报酬110878.8元:3、2008年10月至2012年4月周六加班工资32666元;4、2008年10月至2012年4月经济补偿金20000元:5、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双倍工资60000元;6、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经询,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当庭一次性付清原告王某工资、提成报酬、经济补偿等共计一万元(已给付);
二、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再无任何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于二O一四年六月十七日经各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
审 判 长 邓徐娟
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
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