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
第五期《劳动法公益课程》邀请函
本期主题:经济补偿、代通知金、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金支付与风险防控
本期专家:王娟律师 主持人:周蓓蓓
课程时间:2016年12月8日(下午14:00-17:00)
课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二区甲17号格林豪泰酒店五层1教室
(地铁8号线安华桥站C1口出向北200米,公交安贞西里站下车)
邀请对象:企业高管、行政总监、法务总监、HR主管
课程人数:80人
课程费用:场地费 200元/人,两人以上集体报名150元/人 (可提供发票)
后期公益课程均收取场地费,格通法律顾问单位免场地费
课程背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作为用人单位的HR首先需要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是支付N、N+1还是支付2N?若HR在计算时操作不慎,要么给用人单位大幅增加成本,要么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而能获取多少补偿,也恰恰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另外,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能否随意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也是HR需要掌握的最基本的知识。
本期格通公开课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及实务操作经验,从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如何计算、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经济补偿、赔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如何扣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形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使HR在最短的时间迅速掌握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概念、区别及支付标准,并能迅速准确的确定哪些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以避免因操作不慎带来的法律风险。
课程大纲:
一、经济补偿、代通知金、赔偿金支付及风险防控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哪些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18项法定情形
3、经济补偿的计算的一般规则
(1)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发还是实发?税前还是税后?是否包括加班费、各种奖金、津贴?)
(2)如何确定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如何理解经济补偿、代通知金、赔偿金?三者的关系如何?(N、N+1、2N)
(1)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主张?
(2)代通知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3)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并罚?
5、经济补偿N+1中的“1”是按解除前平均工资计算,还是按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计算?
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虽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提前20天通知,是否仍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7、劳动者在解除前一直处于待岗,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8、由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N还是N+1?
9、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支付N还是N+1?
10、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N、N+1还是2N?
11、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超过12年的适用条件?
12、劳动者在某一企业工作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是否分段计算?
13、劳动者在某一企业工作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下列不同的解除或终止情形中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1)劳动者以企业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2)劳动者以未足额或拖欠工资为由解除,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3)由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4)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5)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6)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7)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8)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9)因企业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4、高薪劳动者(即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的)在某一企业工作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是否分段计算?
15、劳动者在某一企业工作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16、劳动者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的,在计算赔偿金时,工作年限是否受12年的限制?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7、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判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18、25%经济补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50%—100%加付赔偿金在司法实践的适用现状
19、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扣税?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金支付与风险防控
1、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2、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被辞退,是否需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5、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能否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6、竞业限制补偿包含在工资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7、竞业限制补偿约定过低,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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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王娟律师,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资深执业律师,高级培训讲师。王律师长期致力于劳动法领域及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争议额过百万及一方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案件,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在非诉业务方面,王律师擅长运用劳动法律和管理技巧指导企业处理各种疑难辞退、裁员纠纷、调岗调薪纠纷等法律事务。擅长设计符合企业个性化的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知识产权与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劳务合同等人力资源管理文件。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包括乐扣乐扣、蓝格赛电器设备、诺君安信息技术、华夏文广传媒、利富高塑制品、罗斯德尔过滤器、宝盾门业、联赢国际物流、东交民巷饭店、中世盛唐传媒、启厦建筑、中天林园林、百森咨询、海阳春物业等过百家企业。
王律师曾多次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培训课程,参加的大型沙龙活动达几十场次。讲课的最大特点就是培训内容与实务的深度结合,讲课案例90%为亲自代理的案件。
往期培训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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