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和公告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是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