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5年1月接受北京东城区某饭店的委托,代理其与程某的劳动仲裁一案。程某诉称其于2012年5月4日入职北京东城区某饭店,2014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程某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拖欠工资,共计96787.5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制定策略,充分利用证据,发挥良好开庭经验,最终程某决定撤回申请。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决 定 书
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5XX号
申请人:程某,女,汉族,1984年3月出生,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申请人:北京东城区某饭店,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12年5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4年11月被申请人单方面解聘无赔偿,故申请人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000元;2、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的加班费37968.75元;3、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25818.75元,共计96787.5元。
本委在审理程某与北京东城区某饭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因其他情况,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撤回仲
仲裁员 苏里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沈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