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调研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微信”证据情况

  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微博、微信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的情形也逐渐增多。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经调研认为,“微信”可能成为用人单位的新型管理工具,其具有几种优势:

   一是管理成本低,方便快捷。与传统的企业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不同,微信具有通讯即时、资费低廉、操作简单、平台多元等先天优势。微信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其更容易得到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青睐,进而被应用于员工管理。

   二是管理对象特定,富有针对性。以微信群为例,用人单位可建立企业内部群、部门群或某一项目的临时群,这些群的成员特定,能够保证特定员工收发信息的及时性。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一对一聊天发送方式、群发送方式、特定朋友圈发送方式、公众号推送方式等多种方式发布各类企业内部通知与信息。

   三是管理内容丰富,覆盖面广。除了发送公司通知等日常管理内容外,一些企业还将微信用于业务培训、业务讨论、考勤记录、奖惩公示等。同时,员工则可通过微信进行请假、销假和其他工作沟通。

   随着微信日渐成为企业的重要管理工具,微信证据难以避免地将大量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微信证据在认证过程中存在以下特点和难点:

   一是证据内容具有互动性。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互动性是其首要特点,亦是微信证据内容的突出特点之一。聊天记录、朋友圈状态及评论、群讨论内容大多呈现双向甚至多向沟通特点而非单方面的发布和接受。由于证据内容具有互动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但因涉及到多方账号,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会受到一定影响,导致事实认定的难度增加。

   二是证明对象呈现多样性。微信证据的证明对象贯穿了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等各个过程。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已出现微信证据被用作员工请假休假审批证据、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员工出勤情况证据等。随着微信的不断普及,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对象将会更加多样。

   三是证明效力存在局限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具有易被修改、编辑,账户易被注销等特点,在未经勘验、保全或公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往往存在局限性。

   针对微信证据的上述特点,法院在审判中应当有针对性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将微信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二是灵活运用证据保全措施,确保证据完整性。通过截屏等保全方式,有效避免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注销账号、删除相关数据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况;三是进行现场勘验,当庭核实相关证据内容,以减少当事人对该证据证明力的质疑。

   对于用工单位及劳动者而言,若打算将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亦应当提高证据保全意识,提前做好保全措施,留存相关的信息,通过截屏、打印或公证等措施保留证据原貌,以作为支持己方主张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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