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2015年1月接受海淀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某的劳动争议一案。赵某2014年6月入职该公司,2014年12月被辞退。张某随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提成、奖金等共计2万多万元。接案后代理律师展开会议集体讨论,制定策略,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最终双方6000元调解结案。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38XX号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83年1月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XX(以下简称张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赔偿金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灿独任审理。
张XX要求众心同创公司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2、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1月7日周六加班费7126元;
3、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提成1000元;
4、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底十四薪5833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XX与XX公司于2015年1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XX公司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日,支付张XX经济补偿金六千元;
三、张XX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四、张XX与XX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确认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杨 灿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