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2014年9月接受海淀区某科技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蔡某的工资争议一案。蔡某于2009年11月入职该公司,2012年1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月蔡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餐饮补助、通讯补助及职称补助等共计17万多元,接案后代理律师展开会议集体讨论,制定诉讼策略,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最终双方以2万元调解结案,公司领导对此案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京海劳人仲宇[2015]第XXXX号
申请人蔡XX,男,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田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XX,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蔡XX(以下简称蔡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崔煜迎独任审理。
蔡XX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资141666元;
二、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7241元;
三、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餐饮补助3740元、通讯补助3400元及职称补助442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于二0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蔡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税后);
三、蔡XX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四、蔡XX与北京XX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崔煜迎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巩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