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孙某、李某、吕某某、刘某和王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21时许,酒后在北京某餐饮公司KTV包房内,无故手持烟灰缸、酒瓶等物殴打赵某某并损坏电视机、麦克风等物品,后手持酒瓶、麦克风、烟灰缸等物从该包房追打丁某某及歌厅服务生至KTV门外,并将KTV门外停放的吉利自由舰轿车砸坏。经鉴定,赵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北京某餐饮公司KTV毁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82元,吉利自由舰轿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980元。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等六人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随意 殴打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015年1月5日(周一)上午9时,在密云法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